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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40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
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
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
法醫師證書。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40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
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
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
法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