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訊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 有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 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 助訊(詢)問,但訊(詢)問之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受有相關訓練者 ,不在此限。 前項專業人士之協助訊(詢)問,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透過單面鏡 、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