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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6
六、訊(詢)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詢)畢
    為原則,如非有必要,不宜再度傳喚,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應依其陳述能力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
    ,詳細調查;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訊(詢)問
    。
    前項專業人士應於訊(詢)問前,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並
    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說明其評估之結果及相關建議。
    專業人士依第二項規定協助訊(詢)問時,如發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
    官提出之問題不適當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得為適當之建議;必要
    時,經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之許可後,得由其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
    專業人士於協助訊(詢)問時,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透過單面鏡、
    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專業人士於協助訊(詢)問時,其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進行評
    估及直接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專業人士於辦理協助訊(詢)問事務時,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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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訊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
    有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
    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
    助訊(詢)問,但訊(詢)問之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受有相關訓練者
    ,不在此限。
    前項專業人士之協助訊(詢)問,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透過單面鏡
    、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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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訊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
    有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兒童、智
    障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陳述之機會,
    詳細調查,必要時應請求專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