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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6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一、配合本法第十五條之一增訂關於專業人士協助訊(詢)問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
    人規定,爰增訂之。
二、本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關於協助訊(詢)問得透過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本
    點亦配合增訂。
三、為免第一項條文結構過於冗長,將專業人士協助訊(詢)問、科技設備之利用,
    分列於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