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法第十五條之一增訂關於專業人士協助訊(詢)問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 人規定,爰增訂之。 二、本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關於協助訊(詢)問得透過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本 點亦配合增訂。 三、為免第一項條文結構過於冗長,將專業人士協助訊(詢)問、科技設備之利用, 分列於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