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由需 用之單位向訓導(教導)組(處)申請,經管教人員依規定,嚴為 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導(教導)組(處)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 經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