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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4
十四、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由需
      用之單位向訓導(教導)組(處)申請,經管教人員依規定,嚴為
      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導(教導)組(處)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
      經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4
十四、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由需
      用之單位向訓導(教導)組(處)申請,經管教人員依規定,嚴為
      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導(教導)組(處)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
      經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4
十四、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由需
      用之單位向訓導 (教導) 組 (處) 申請,經管教人員依規定,嚴為
      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導 (教導) 組 (處) 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
      經院 (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