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8:5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4
十四、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由需
      用之單位向訓導(教導)組(處)申請,經管教人員依規定,嚴為
      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導(教導)組(處)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
      經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