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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
六、第五點各矯正機關指定之督勤人員係指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戒
    護 (訓導、教導) 科 (組) 長;未派任秘書之矯正機關得由機關首長
    另指派科 (組) 長以上人員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