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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3-1
三之一、移監程序:
    (一)受刑人家庭暴力處遇之實施,由原執行之監獄或報請經監督機
          關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之。
    (二)各監獄依前款規定報請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家庭暴力
          處遇者,應於下列期間內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之:
          1.入監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2.入監後,二年六個月內刑期將屆滿。但刑期未滿一個月者,
            得不移監由原執機關逕為處遇。
    (三)前項移送,應併同檢附受刑人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