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之一、移監程序: (一)受刑人家庭暴力處遇之實施,由原執行之監獄或報請經監督機 關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之。 (二)各監獄依前款規定報請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家庭暴力 處遇者,應於下列期間內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之: 1.入監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2.入監後,二年六個月內刑期將屆滿。但刑期未滿一個月者, 得不移監由原執機關逕為處遇。 (三)前項移送,應併同檢附受刑人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