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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3-1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款明定受刑人家庭暴力處遇之實施,可由原執行之監獄為之,或報請經監督
    機關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之。
三、配合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修正移監之期程,
    爰為第二款規定。
四、第三款明定移出監獄辦理移監作業時,應併同檢附受刑人之相關資料,以利移入
    監獄辦理後續接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