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款明定受刑人家庭暴力處遇之實施,可由原執行之監獄為之,或報請經監督 機關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之。 三、配合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修正移監之期程, 爰為第二款規定。 四、第三款明定移出監獄辦理移監作業時,應併同檢附受刑人之相關資料,以利移入 監獄辦理後續接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