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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第 11 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
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