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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0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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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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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第 11 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 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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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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