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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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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書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
    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