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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4
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書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
    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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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書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
    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