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所及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編制內員工及其約
(聘)僱之非編制內人員,因執行職務需要,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配
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後: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
任所者借用。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供非主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
(2)其他因特殊情形,有住宿需求者,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
況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二)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