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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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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撥款及結案程序: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附領款收據請款。
      但本部得視申請計畫規模、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執行方式、補助額
      度等,採取計劃執行後核銷方式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依本部通知之期限內
      ,應將領款收據(尚有款項待撥付時)、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
      明細,並檢附支用單據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本部同意留存支用單據之接受補助單位者,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有
      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四)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五)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