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款增修先行撥款之接受補助單位須提供領款收據到部辦理請款。 二、第二款增修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結案之期限,以及須提供領款收據、黏貼原始憑據 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文件。另因結案期限已於前段敘明,爰刪除當年度十一月三 十日前提報結案之規定。 三、為配合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經毒品防制基 金同意留存原始憑證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會計法規妥善保存與銷毀,爰新增第 三款。 四、第三款及第四款移列第四款及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