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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 8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一、修正本點第一款文字。
二、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
    四款修正施行,刪除就地查核,並調整本點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
三、本點第三款所稱「有關規定」係指接受補助單位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財團
    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
四、因應本部補助作業實務需要,於本點第四款增列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
    下者,得免繳回,以減少行政負擔。另所稱「孳息金額」係為申請單位接受本部
    撥款之金融機構帳戶所生之收益。
五、修正本點第五款文字。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一、第一款增修先行撥款之接受補助單位須提供領款收據到部辦理請款。
二、第二款增修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結案之期限,以及須提供領款收據、黏貼原始憑據
    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文件。另因結案期限已於前段敘明,爰刪除當年度十一月三
    十日前提報結案之規定。
三、為配合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經毒品防制基
    金同意留存原始憑證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會計法規妥善保存與銷毀,爰新增第
    三款。
四、第三款及第四款移列第四款及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