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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 8
八、撥款及結案程序: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附領款收據請款。
      但本部得視申請計畫規模、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執行方式、補助額
      度等,採取計劃執行後核銷方式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依本部通知之期限內
      ,應將領款收據(尚有款項待撥付時)、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
      明細,並檢附支用單據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本部同意留存支用單據之接受補助單位者,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有
      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四)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五)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格式如附件三)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8
八、撥款及結案程序: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附領款收據請款。
      但本部得視申請計畫規模、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執行方式、補助額
      度等,採取計劃執行後核銷方式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依本部通知之期限內
      ,應將領款收據(尚有款項待撥付時)、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
      明細,並檢附原始憑證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本部同意留存原始憑證之接受補助單位,得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
      ,由接受補助單位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四)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繳回。
(五)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格式如附件三)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8
八、撥款及結案程序: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請款。但本部得視申
      請計畫規模、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執行方式、補助額度等,採取計
      劃執行後核銷方式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成果報告、實際
      支用經費明細,送本部辦理結案;採執行後核銷方式撥款者,應於
      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前二項資料報本部辦理核銷。
(三)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繳回。
(四)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格式如附件三)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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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及結案程序:
 (一) 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據撥款。
 (二) 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成果報告及實際
      支用經費明細,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 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繳回。
 (四) 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 (捐) 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