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停放手續及開放區域規定如下: (一)使用對象:僅供至本部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 車輛停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三)停放手續:至本部服務台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後依指定位置停 放。 (四)開放區域:本部停車場平面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