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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8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增訂臨時停車位之開放區域為本部停車場平面層,爰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文字修正,以符合法制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