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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停放手續及開放區域規定如下:
(一)使用對象:僅供至本部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
      車輛停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三)停放手續:至本部服務台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後依指定位置停
      放。
(四)開放區域:本部停車場平面層。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8
八、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及手續規定如下:
(一)對象:僅供至本部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
      停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三)手續:停放前至本部服務台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後依指定位置
      停放。
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8
八、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及手續規定如下:
 (一) 對象:僅供至本部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
      停放。
 (二) 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
 (三) 手續:停放前至服務台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後依指定位置停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