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20 03:4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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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平面層及地下二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部
    分由本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分配予同仁及第
    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地下二層僅供公務車及同仁使用,不對外開
    放。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