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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3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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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停放手續及開放區域規定如下:
(一)使用對象:僅供至本部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
      車輛停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三)停放手續:至本部服務台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後依指定位置停
      放。
(四)開放區域:本部停車場平面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