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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平面層及地下二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部
    分由本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分配予同仁及第
    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地下二層僅供公務車及同仁使用,不對外開
    放。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3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地下二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
    部分由本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分配予同仁及
    第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3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地下二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
    部分由本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分配予同
    仁及第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
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3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 1  層、地下 2  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
    其餘部分由本部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各機關) 分配
    予同仁及第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