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平面層及地下二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部 分由本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分配予同仁及第 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地下二層僅供公務車及同仁使用,不對外開 放。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地下二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 部分由本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分配予同仁及 第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地下二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 部分由本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分配予同 仁及第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 1 層、地下 2 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 其餘部分由本部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各機關) 分配 予同仁及第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