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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