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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09.04.0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
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2.
發文日期:106.11.2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
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
,應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又該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
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另該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係針對裁處機關適
用該法定有「減輕」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為
避免行政機關適用上有恣意輕重之虞,所為統一減輕標準之規定
3.
發文日期:104.02.1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符合區域計
畫法第 21 條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因該條法定最低額為 6  萬元
,亦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
罰,並無選擇以輔導、勸導等方式限期行為人改善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4.
發文日期:101.08.2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規定係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
酌之因素,與同條第 3  項規定調整法定罰鍰額上下限額度,實屬有別
5.
發文日期:101.02.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 8  條或
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
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
6.
發文日期:098.12.18
要  旨:
關於不動產經紀公司透過網路澄清交易糾紛而揭露買賣雙方之個人資料之
行為,並非以促成雙方完成交易為目的,且澄清交易糾紛亦不以揭露買賣
雙方之個人資料為必要,似難認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
至於不動產經紀公司有否故意過失以及是否除了揭露交易雙方個人資料外
,別無救濟之途,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併請就具體案況本諸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