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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5
五、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或值日檢察官接獲值勤人員之通報
    後,如屬重大事件,應即報告檢察長核示,並得先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