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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5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依行政院核定之「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二及檢察機關執行
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二十五點,地方檢察署應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
選暴力執行小組」,爰修正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