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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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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小組接獲民眾之檢舉時,除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即時為調查及處理
    外,如發生賄選地區距離偏遠或情形急迫未克立即趕往處理,得由主
    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填具交查書(格式如附表),以電話傳真或電話請
    當地之支援小組先行就近查明情況,俾作進一步處理。支援小組於接
    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之交查事項,應即派員查明情況後,於傳真交
    查書之查復事項欄內,詳填查明情形回報執行小組,如係以電話回報
    ,執行小組應即記載於公務電話登記簿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