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7: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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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指派至執行小組擔任查察工作之調查人員,得經督導小組同意,視
    情形分批進駐各執行小組,惟應指派調查人員一人為聯絡人,先行進
    駐執行小組擔任聯絡工作,必要時得即時動員未進駐之調查人員,迅
    速投入查察工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