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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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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舍:
(一)受刑人因患病需長期療養,不堪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
      會議通過者,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
(二)和緩處遇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者,
      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