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病舍: (一)受刑人因患病需長期療養,不堪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 會議通過者,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 (二)和緩處遇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者, 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
三、病舍: (一) 受刑人因患病需長期療養,不堪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 會議通過者,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 (二) 和緩處遇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者, 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
三、病舍 1 、受刑人因患病需長期療養,不堪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 員會議通過者,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分 。 2 、和緩處遇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者 ,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