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收考核房:
(一)他監移入本監之受刑人,如其原來作業分數高於 2.4 分,依其上
月標準核分,如因考核期間不能作業或考核不佳者,作業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受刑人依一般受刑人之四分之三計算。
(二)新收入監者,首月起分作業分數最高 2.4 分。
(三)隔離調查、隔離保護、獨居監禁者,依戒護科認定之事實,當月作
業分數依上月標準核分,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3.5 分。
(四)違規或隔離考核轉業者,當月作業分數,依受刑人於工場實際參與
作業天數換算核分,次月起作業分數 0 分。
(五)自行轉業或隔離轉配業者,其作業分數之計算,依受刑人於工場實
際參與作業天數換算核分,但受刑人如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者,
作業分數至少核給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