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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選讀國立空中大學課程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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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
    1.依據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更業第○九八二○
      ○○三二四號函示,符合下列條件者,函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
      會各分會申請該科學分費之補助:
   (1)各單位選讀人數十人以上三十人未滿,成績第一名者;人數三十
        人以上五十人未滿,成績前二名者;人數五十人以上,成績前三
        名者。
   (2)每位學生若有二科以上符合資格,只能擇其一申請。
   (3)申請補助學分費之學生,該學期不能有違規之紀錄。
   (4)收容人學分費已由監所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2.學期學業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加給當月成績分數(小計)0.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