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獎勵方式:
1.依據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更業第○九八二○
○○三二四號函示,符合下列條件者,函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
會各分會申請該科學分費之補助:
(1)各單位選讀人數十人以上三十人未滿,成績第一名者;人數三十
人以上五十人未滿,成績前二名者;人數五十人以上,成績前三
名者。
(2)每位學生若有二科以上符合資格,只能擇其一申請。
(3)申請補助學分費之學生,該學期不能有違規之紀錄。
(4)收容人學分費已由監所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2.學期學業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加給當月成績分數(小計)0.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