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獎勵方式:
(一)依據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更業字第○九八二
○○○三二四號函:
1.各單科修讀人數十至三十人未滿,成績第一名者;人數三十人以
上五十人未滿,成績前二名者;人數五十人以上,成績前三名者
。
2.每位學生若有二科以上符合資格,只能擇其一申請。
3.申請補助學分費之學生,該學期不能有違規之紀錄。
4.收容人學分費已由監所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以上符合條件者函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各分會申請該科學分費
。
(二)學期學業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加給當月成績分數小計零點三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