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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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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故意申報不實或第十三條第一項故意未予信
    託之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故意申報不實或未予信託價額在三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六
      萬元。
(二)故意申報不實或未予信託價額逾三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
      高罰鍰金額二萬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論。
(三)故意申報不實或未予信託價額在六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
      一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