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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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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察事務官應於指定期限內調查完畢,將調查結果連同卷證資料簽
      報承辦檢察官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