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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11
十一、發查案件,應依案件事實暨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函送所轄
      司法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