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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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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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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4
四、調適期每二週進行一次評分,期間至少滿四週,每次基本得分為一. 五分,需至少評分二次,累加達三分以上者,該期得評定為合格,超 過五分者,以五分計算。評分三次以上者,累加超過三分以上,仍以 三分計算。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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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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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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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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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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