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3:0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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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適期每二週進行一次評分,期間至少滿四週,每次基本得分為一.
    五分,需至少評分二次,累加達三分以上者,該期得評定為合格,超
    過五分者,以五分計算。評分三次以上者,累加超過三分以上,仍以
    三分計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