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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4
四、調適期每二週進行一次評分,期間至少滿四週,每次基本得分為一.
    五分,需至少評分二次,累加達三分以上者,該期得評定為合格,超
    過五分者,以五分計算。評分三次以上者,累加超過三分以上,仍以
    三分計算。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4
四、調適期每二週進行一次評分,期間至少滿四週,每次基本得分為一.
    五分,需至少評分二次,累加達三分以上者,該期得評定為合格,超
    過五分者,以五分計算。評分三次以上者,累加超過三分以上,仍以
    三分計算。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4
四、調適期每二週進行一次評分,期間至少滿四週,每次基本得分為一.
    五分,需至少評分二次,累加達三分以上者,該期得評定為合格,超
    過五分者,以五分計算。評分三次以上者,累加超過三分以上,仍以
    三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