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五、財政部關務署。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 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