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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一、配合機關組織改造,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將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
    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分別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移民署、內政
    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及財政部關務署。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