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機關組織改造,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將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 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分別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移民署、內政 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及財政部關務署。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