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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五、財政部關務署。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
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局。
五、財政部關稅總局。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
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局。
五、財政部關稅總局。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
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