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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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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所收容人在所之貴重保管物品,總務科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回
    及逐月列冊提所務會議報告,逾半年未領回者,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