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所收容人在所之一般保管物品(含藥品),經總務科保管人員按址 通知限期領回及逐月列冊提所務會議報告,逾三個月未領者,其無保 管之價值或不適於保存,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收容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列冊提報所務會議決議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