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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3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受刑人雜項支出,經辦人員應檢附收據送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依雜項支
出憑證製作報表、扣款、登錄保管金或勞作金總簿並製作支出彙總表,陳
送機關首長核閱。
會計室依前項彙總表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由受款人簽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