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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國家機密保護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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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1 條
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 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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