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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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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調服雜役之人數與分配,由戒護科 (課) 、作業科視實際需要,經監
    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之。